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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实施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高于40℃停工作不停工资

 8月3日,记者从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了规范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省于7月28日出台并实施了《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办法对高温天气下用工单位安排施工的行为作出了规定,同时对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工作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
据介绍,本办法是我省首次对“高温天气”这一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 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还应当对高温作业和露天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或者记入劳动者健康档案。对患有心、肺、血管器质性疾病、持久性高血压等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环境的劳动者,以及孕期、哺乳期、年龄较大、体质较差的劳动者,应调整其工作地点或者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调整的,应对其加强预防中暑和其他疾病的保护措施。
如若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 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