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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强迫高温天气工作将受重罚

高温天气里,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何具体的保护办法?8月10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获悉,前不久山东省下发了第23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明确提出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日最高温35℃以上为高温天气

  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以上规定。
高温停工时不得扣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发放夏季防暑降温费,所需费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防暑降温费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用人单位应当保证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环境安全,向劳动者提供必需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加强对劳动保护设施的维护和用品的管理工作。

  违规将被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对高温天气中的各种细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提出,如果用人单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或者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具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