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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启动重污染天气蓝色预警

    当前环境空气质量(AQI)指数为252,达到启动《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法》(鄂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的Ⅳ级蓝色预警条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自5月6日12时起启动Ⅳ级蓝色预警应急响应,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应对措施:
    一、停止渣土运输作业,加强道路清洗保洁。城管部门负责加大中心城区主次道路、工地周边等道路清洗保洁、洒水、喷雾频次。市区范围内停止建筑工地、拆除工地的渣土、建筑垃圾运输作业。
    二、停止土方施工作业。住建部门负责对市区建筑工地开展巡查,加强工地扬尘管控,保障抑尘设施正常运行,停止市区范围内土石方开挖和建筑物拆除工程。交通部门负责做好道路施工扬尘管理工作。
    三、加强车辆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机动车管理,严格黄标车禁行,对上路机动车开展执法检查;加强交通疏导,防治出现拥堵;城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四、加大企业执法,加强监测和信息公开。环保部门负责加大对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对医药、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及“小散杂污”企业实施临时减排限排措施;对各企业煤堆、料堆及其他物料堆场加强监管;加强空气污染变化情况的监测分析,及时报送环境空气质量数据,通过各类新闻媒体渠道,及时向公众发布空气质量变化信息,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我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
    五、宣传部门要组织媒体引导正确舆论导向,提醒市民注意防护,鼓励市民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或减少室外活动。
    六、黄州区政府、黄冈高新区管委会要配合市直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沙尘天气管控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应急值守,及时上报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并将落实情况于 2017年5月8日10时书面报市环保局。相关应对措施解除时间视环境空气质量情况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