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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乌尔禾区发布禁火令

  为确保我区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避免因大风天使用明火而引发火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区火灾形势,特发布“禁火令”,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大风天禁火。
  一、禁火场所:棉花库的原料堆场,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耐火等级低且人员密集的(10户以上)住宅区,草场、苇场等农作物种植区和林区,易燃易爆场所、集贸市场、商场、公共娱乐等易引发火灾的场所内部及周围1公里范围,大风天不得动用明火。
  二、禁火要求:今后凡风力在6级(含本数)以上的天气均实行禁火。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室外使用明火。
  三、禁火措施:一是禁止以柴草、木炭、煤炭等为燃料的生活用火和经营用火,禁止室外吸烟、焚烧和明火作业。二是停止大风天气火灾高风险区域生活和生产、经营供电。
  四、大风季节,乡镇、街道、各单位必须确定大风天期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灭火应急预案,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严格控制火源、电源,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保养,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消防管网畅通,消防器材完好。
  五、对在大风天违反禁火规定,动用明火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消防法》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